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预付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当预付金使用率出现红色预警时,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可在当期清算签章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向国家级经办机构报送预付金额度调增申请。国家级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提出调增的额度进行审核确认并向参保地和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分别下发《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付款通知书》(见附件8)、《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收款通知书》(见附件9)。

制定机关
医保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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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