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预付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下载预付金额度调整付款通知书,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参保地省级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对省级经办机构提交的预付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划款。省级财政部门划拨预付金时,注明业务类型(预付金或清算资金),完成划拨后5个工作日内将划拨信息反馈到省级经办机构。
- 制定机关
- 医保局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