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五章 预付金管理

第二十条

每年1月底前,国家级经办机构根据上一年度各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资金支出情况,核定各省级经办机构本年度应付、应收预付金,核定生成《全国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明细表》(见附件5),出具《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付款通知书》(见附件6)、《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收款通知书》(见附件7),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进行发布。

制定机关
医保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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