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五章 预付金管理

第十八条

预付金是参保地省级经办机构预付给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用于支付参保地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的资金,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原则上根据上年第四季度医保结算资金月平均值的两倍核定年度预付金额度,按年清算。就医地可调剂使用各参保地的预付金。

制定机关
医保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