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四章 就医管理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就医地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应主动表明参保身份,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遵守就医地就医、购药有关流程和规范。制定机关医保局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