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六条

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应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为符合就医地规定的门(急)诊、住院异地患者提供合理规范的诊疗服务及方便快捷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实时上传就医和结算信息。提供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应专病专治,合理用药。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可在定点医药机构指引下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出院结算前完成登记备案的,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制定机关
医保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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