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各统筹地区将本地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纳入跨省联网结算范围,就医地经办机构按要求在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中做好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医保服务协议状态等信息动态维护工作。不同投资主体、经营性质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均可申请开通跨省联网结算服务,享受同样医保政策、管理和服务。
- 制定机关
- 医保局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各统筹地区将本地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纳入跨省联网结算范围,就医地经办机构按要求在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中做好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医保服务协议状态等信息动态维护工作。不同投资主体、经营性质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均可申请开通跨省联网结算服务,享受同样医保政策、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