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登记备案后,未申请变更备案信息或参保状态未发生变更的,备案长期有效;参保地设置变更或取消备案时限的,按参保地规定执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后,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制定机关
医保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