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发第573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