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原核定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经营企业应按照本规定重新进行资格核定。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关手续的,取消原核定资格。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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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