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商务部可撤销核定企业资格。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