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商务部可撤销核定企业资格。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