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核定企业资格的,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核定企业资格,并可给予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核定企业资格。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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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