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馆和使馆人员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出境: (一)携运进境的物品超出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范围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备案、申报手续的; (三)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已免税进境的物品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后,再次申请进境同类物品的; (四)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 (五)违反海关关于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使馆和使馆人员应当在海关禁止进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办理相关物品的退运手续。逾期未退运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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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