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报。其中以书面方式申报的,还应当向海关报送电子数据。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