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报。其中以书面方式申报的,还应当向海关报送电子数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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