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首次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应当凭下列资料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使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用于报关文件的使馆馆印印模、馆长或者馆长授权的外交代表的签字样式; (三)外交邮袋的加封封志实物和外交信使证明书样式。 使馆如从主管海关关区以外发送或者接收外交邮袋,还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外交邮袋的加封封志实物和外交信使证明书样式,由主管海关制作关封,交由使馆人员向进出境地海关备案。 (四)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进出境有效证件、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使馆出具的证明上述人员职衔、到任时间、住址等情况的文件复印件。 以上备案内容如有变更,使馆或者使馆人员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