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因特殊需要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的,应当事先得到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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