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使馆和使馆人员因特殊需要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的,应当事先得到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