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外国政府给予中国驻该国的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优惠和便利,低于中国政府给予该国驻中国的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优惠和便利的,中国海关可以根据对等原则,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相应的待遇。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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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