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中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有关法规、公约、协议不明确的,海关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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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