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机动车辆后续监管
第二十九条
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的,使馆和使馆人员可以按照相同数量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依法转让、出售,并且已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因事故、不可抗力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者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已办理结案手续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机动车辆后续监管
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的,使馆和使馆人员可以按照相同数量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依法转让、出售,并且已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因事故、不可抗力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者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已办理结案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