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机动车辆后续监管

第二十五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以及接受转让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公用机动车辆的监管年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自用进境机动车辆的监管年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年。 未经海关批准,上述机动车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不得进行转让、出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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