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出境物品监管
第十八条
经海关批准出境的物品,使馆和使馆人员应当委托报关企业在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如出境地不在主管海关关区,受委托企业应当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将有关物品转至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境物品监管
经海关批准出境的物品,使馆和使馆人员应当委托报关企业在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如出境地不在主管海关关区,受委托企业应当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将有关物品转至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