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进境物品监管

第十四条

经海关批准进境的物品,使馆和使馆人员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到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进境地不在主管海关关区的,使馆和使馆人员应当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海关手续。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将有关物品转至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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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