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进境物品监管

第十三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公用、自用物品,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附提(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材料。其中,运进机动车辆的,还应当递交使馆照会。 使馆运进由使馆主办或者参与的非商业性活动所需物品,应当递交使馆照会,并就物品的所有权、活动地点、日期、活动范围、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人、物品的最后处理向海关作出书面说明。活动在使馆以外场所举办的,还应当提供与主办地签订的合同。 海关应当自接受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进境的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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