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六条

部门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单位负责公开;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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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