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部门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5日前向信息公开办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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