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机关纪委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办提出。经查证属实的,将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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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