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二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应当将其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办应指导、督促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单位调整信息公开属性。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经信息公开办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并指导、督促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单位调整信息公开属性。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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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