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第二十六条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