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六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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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