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信息公开办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信息公开办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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