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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