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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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