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