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负责承办的部门单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