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九条
部门单位收到信息公开办转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答复意见;如认为依据职责或分工不应由本部门单位答复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商信息公开办解决。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部门单位收到信息公开办转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答复意见;如认为依据职责或分工不应由本部门单位答复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商信息公开办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