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九条

部门单位收到信息公开办转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答复意见;如认为依据职责或分工不应由本部门单位答复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商信息公开办解决。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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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