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八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办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办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以电子邮件形式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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