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

对于内容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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