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
对于内容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对于内容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