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第十六条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由信息公开办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其申请进行答复,信息公开办负责将答复结果告知申请人。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