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专利申请、审批及复审、无效等程序中应当对外公开的信息;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商标申请、审查、异议及驳回复审、无效等程序中应当对外公开的信息;

(六)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决定、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商标代理的备案信息;

(七)知识产权年度统计信息;

(八)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九)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部门单位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十二)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三)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