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信息公开办和部门单位应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