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谁制作、谁公开”和“先审查、后公开”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相结合,发布政府信息应提供保密审查依据。

部门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公开内容是否需要删减。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报信息公开办审核,必要时报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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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