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局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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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