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局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局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