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