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或者国际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判企业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 (三)效益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以考察投资回报水平为重点,运用投入产出分析基本方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资本保值增值水平。 (四)发展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科学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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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