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