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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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