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根据本办法制定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另行公布。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