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章 工作责任第三十六条国资委的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对于在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不尽职或者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给予纪律处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