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工作责任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