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企业,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 (一)对于任期绩效评价反映的问题,应当在下达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处理意见书中明确指出,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和整改。 (二)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反映的问题,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中明确指出,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和整改。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企业,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 (一)对于任期绩效评价反映的问题,应当在下达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处理意见书中明确指出,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和整改。 (二)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反映的问题,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中明确指出,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