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一)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二)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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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