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进行年度之间绩效变化的比较分析,客观评价企业经营成果与管理水平的提高程度。 (一)任期绩效评价运用任期最后年度评价结果与上一任期最后年度评价结果进行对比。 (二)年度绩效评价运用当年评价结果与上年评价结果进行对比。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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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