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综合绩效评价分数用百分制表示,并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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