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第二十八条综合绩效评价分数用百分制表示,并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